重型器械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0年2月底签订吊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重型器械公司应当于2010年4月底交货,建筑公司应当于7日内支付30%的合同价款。建筑公司支付价款后,2010年3月中旬重型器械公司发函称,吊车在组装过程中发生问题,希望建筑公司宽限半个月。建筑公司回函,表示由于急于使用吊车,至多宽限7日。重型器械公司复函表示同意。律师
但是,直至2010年5月中旬重型器械公司仍未交货,建筑公司不得不临时租用吊车救急。重型器械公司于6月初终于交货,但是建筑公司拒绝收货。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重型器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重型器械公司返还已付价款,并赔偿建筑公司的临时租车的费用。
律师认为,本案的重型器械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一般来说,虽然重型器械公司延期交付,但是最终重型器械公司仍然交付了吊车,有律师认为仅仅属于一般违约。建筑公司仅能够主张一般违约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仍然应当支付剩余价款。
所谓的根本违约指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一般而言有两种判断方式:
第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律师
显然,本案中,建筑公司无法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就本案来讲,建筑公司给予了重型器械公司一定的宽限期,并且在回函中强调吊车按时交付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吊车的准时交付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义务,否则可能造成建筑公司实质损害。
第是否影响合同的期待利益。
建筑公司急于使用吊车在于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重型器械公司的延期交付造成建筑公司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重型器械公司虽然形式上仅仅属于延期交付,但是实质上已经根本违约。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可以表述为: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的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而致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构成根本违约,而不问其主观过错与否。律师
最后,律师建议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当准确理解双方的合同目的,切误以为轻微的违约不会造成合同的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