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诉N行纪合同纠纷一案,B诉称,本人与N系老邻居。本人要出卖红木家具,N表示自己有个商店,可以将家具交由其寄卖,本人出于信任答应了。N到本人家中将二十件红木家具运走,并出具家具清单。之后,N一直未将相应的钱款支付给本人。书面承诺结清本人8万元家具出售款。之后,N一直未按约清偿该款。本人现要求N支付8万元,并按年利率6.65%,赔偿该8万元利息损失。律师
B持有一张书面确认函,内容为:“原丁先生在本店寄卖家具共计货款80,000.00(捌万元整)。现未售清,现本公司将全款结清货款捌万元,双方概不相欠。”该函落款处签署有“徐顺明”名字。
B另持三页家具清单复印件,每页清单的右下方签署有“徐”字样。B表示,该清单是N至本人家中拿走家具后出具的。N出具书面确认函时,将该家具清单原件收回。B另表示书面函落款处的“N”就是N。
从B提供的书面确认函及家具清单复印件可见,B将自己的家具交由N寄卖,双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时,N以个人名义出具给B书面确认函,愿意将家具出售款8万元返还B,应为有效,N应按此约定履行还款义务。N未应诉和提供证据推翻B的主张和相应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66号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