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签单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处消费的签单均享受优惠8.5折,结帐方式为月结,结账时间为每月10日之前等。被告累计签单消费金额为340,255元。律师
原告餐饮管理公司诉称,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浦东新区银城中路的场地经营“獐子岛美食养生馆”。原告经营期间,双方签订“签单协议书”,被告在原告处消费的签单均享受8.5折。现被告已累计拖欠原告签单消费金额为340,255元。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餐饮费340,255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355.24元。
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开始拖欠被告租金在先,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支付请求;原告起诉的所欠餐费金额没有异议;餐费从租金中抵扣即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签单餐费。被告逾期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因原告拖欠其租金,故餐饮费从租金中抵扣,餐饮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双方未约定餐饮费从租金中抵扣,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餐饮管理公司餐费340,255元;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餐饮管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1,355.24元。(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