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通过网络平台大众点评与酒店签订《婚宴合同》。根据合同约定,D选择酒店经营的上海新天地安达仕酒店作为婚宴场所,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宴会安排:指定时间段提供三楼大宴会厅作为进场布置及中式婚宴场地,三楼大宴会厅休息区作为迎宾酒会场地,宴会厅圆桌形式最多容纳28桌(280人),宴会厅全厅需要至少16桌起定,低于16桌安排则需保证餐饮总消费达到18万等等;婚宴套系:每桌11,888元/10人,加收6%附加费;菜单:需签字确认;婚房:免费周末入住安达仕套房一晚,并含次日双人早餐。律师
合同关于预付款支付方式约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37,800元,约总费用的20%,支付第二笔预付款113,400元,约总费用的60%支付第三笔预付款即宴会余款,约总费用的20%;所付预付款不退;如此费用未能于上述日期内预付,恕酒店将保留随时取消宴会场地之权利。酒店将收取整个宴会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等等。
合同关于变更及取消条款约定“因酒店大型宴会预定期较长,阁下如需取消宴会,应不晚于宴会前6个月通知酒店,酒店将收取整个宴会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如在宴会前6个月内通知酒店取消宴会,酒店将收取整个宴会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另行收取整个宴会费用的30%作为赔偿。如在宴会前3个月内通知酒店取消宴会,酒店将收取整个宴会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另行收取整个宴会费用的30%作为赔偿。取消宴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酒店,否则不发生效力”。
合同最后载明:酒店已根据此份合同所示为阁下预留婚宴场地。请阁下签署此份合同回传至酒店以确认此次活动。逾期场地将自动取消,报价也随即失效。D在系争合同的1、2页页脚及第三页尾部署名。当天D父亲任松庆将预付款37,800元打入酒店账户,酒店亦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律师
D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酒店返还D预付款37,800元。D为举办婚礼通过网络平台大众点评预定酒店作婚宴场地。D支付预付款37,800元给酒店。后D与案外人分手无法举行婚礼,书面通知酒店取消婚宴并希望酒店返还预付款37,800元,遭酒店拒绝。D认为婚宴合同系酒店提供的格式合同,并非双方公平协商的结果,且酒店未尽告知义务,D对合同内容不知晓;D因客观原因取消婚礼且在婚宴举行前7个月告知酒店,并不影响酒店的实际经营,亦未造成实际损失。
酒店辩称,现D因自身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签订合同时,酒店已尽说明义务,D清楚合同内容。酒店认为违约金的支付并非以酒店受到损失为前提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属合理。律师
本案中,双方就婚宴事宜签订系争合同,D主张其为酒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且酒店未尽说明义务导致D对违约金事宜不知情,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签订合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且根据系争合同载明经D确认回传酒店后生效,而D亦在合同尾部及主文每一页署名,应认定其对合同内容知晓,故系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D认为其因客观原因取消婚礼且提前数月告知酒店,未造成实际损失,应予调整违约金。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约定以整个宴会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D该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又因双方未明确总的宴会费用,但约定不低于18万元,违约金可按此标准计算,故酒店应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预付款归还D。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酒店应于十日内退还D预付款1,800元。(2018)沪0101民初153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