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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看到青虫要求餐厅赔偿十倍价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F及七位家人在餐饮公司世博大道店餐厅就餐,在一道“芝士白汁局大头虾”中吃出半根牙签,该菜价为76元,但服务人员当场未做出合理解释。后,F又在“白灼菜心”中发现一条虫子,该菜价为30元。F认为餐饮公司提供的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为此在与餐厅工作人员交涉无果后拨打12315和12311进行投诉。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人员告知F,餐饮公司虽认可菜品的问题但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律师

F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餐饮公司退还F问题菜款106元;2、判令餐饮公司依法支付F十倍赔偿金1,060元。

餐饮公司辩称,F是和家人在餐饮公司世博源餐厅用餐,当天点的“芝士白汁局大头虾”里面有一个牙签的头,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去看的时候牙签已经吐在餐盘上,领班第一时间就给餐饮公司及其家人致歉,并立即打电话给餐厅负责人,餐饮公司提出给F退款或换一盘,但遭F拒绝,F当时提出要十倍赔偿,餐饮公司因对具体情况没有了解故没有同意。不久,F又在“白灼菜心”中看到一条菜虫,并也提出要十倍赔偿要求,餐饮公司领班去看时确实看到一条小菜虫,并立即向营运部经理汇报该情况,并提出给F全单免单,但F不予接受并坚持要以一赔十。现餐饮公司对这两道问题菜的菜款同意免单,但不同意以一赔十。律师

F在餐饮公司处就餐,双方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餐饮公司理应依据合同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并在合理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安全。F在用餐时发现菜里有牙签头和菜虫,属于餐饮公司的饭菜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餐饮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F要求餐饮公司退还问题菜款,餐饮公司亦同意退还,予以准许。

在本案中,餐饮公司提供的菜品中虽发现异物,但并非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在的审理过程中,F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人身遭受实际的损害,故F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餐饮公司作为知名连锁餐饮企业,应当不断提高饭菜及服务的质量,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依照《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餐饮公司十五日内退还F问题菜款106元。(2017)沪0115民初28762号(2017)沪01民终10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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