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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旁举办自助餐,丢失手机拒付餐费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宴会合同书,约定科技公司选用酒店作为宴会举办地,泳池派对包场费12,000元,晚餐自助烧烤,每位250元,宴会最低担保人数为45人,如果活动人数少于最低担保人数,酒店将按最低担保人数总额进行收费,如果活动人数超过最低担保人数,酒店则按照实际参加活动人数收取费用,最终的活动参与人员名单应于宴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送至酒店宴会销售部。

预计总费用为23,250元,科技公司支付预付款11,625元作为定金,宴会结束后当天支付余款11,625元;酒店有24小时的安保服务,但不提供任何宴会活动的特殊安保服务;请客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在宴会活动举行的任何时期,酒店对客户遗留在酒店的物品和仪器设备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律师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向酒店支付了11,625元。2科技公司人员参加了宴会,实际参加人数为45人。宴会结束后,科技公司未向酒店支付剩余款项。

酒店诉称:双方签订了宴会合同书,约定宴会合同总费用为23,250元,支付11,625元,宴会结束当天支付余款11,625元。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1,625元,但宴会结束,科技公司却以其参加宴会的两名员工在泳池休息室丢失了两部手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酒店按照手机市场价格赔偿。

科技公司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酒店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餐饮服务费14,375元。酒店称科技公司应支付泳池包场费12,000元,自助烧烤每位250元,科技公司实际到场人数为56人,餐饮费共计14,000元,故科技公司应付餐饮服务费合计26,000元,现已付11,625元,余款14,375元未付。律师

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宴会服务合同,科技公司参加了宴会,但实际参加人数为45人,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的餐饮费为23,250元,科技公司已付11,625元,剩余款项没有支付。由于科技公司包场当天,两名员工放在背包内的手机失窃,失窃地点在泳池周围,但是泳池周围酒店未安装摄像头,酒店在安保上存在失职,所以导致了失窃。合同约定,酒店提供24小时的安保服务,酒店因失职行为应当对科技公司进行补偿。

酒店按约向科技公司提供了餐饮服务,科技公司实际参加了宴会,应按约向酒店支付餐饮服务费。现酒店称科技公司实际参加人数为56人,科技公司称实际参加人数仅为45人,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科技公司实际参加人数,故应以科技公司自认的为准。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支付餐饮服务费23,250元,现科技公司已付11,625元,剩余11,625元迄今未付,故对酒店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科技公司辩称,在宴会期间科技公司两名员工的手机被盗,酒店存在安保失职,应赔偿科技公司损失。律师

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酒店存在安保失职的行为,科技公司要求酒店赔偿手机失窃损失,无法律依据,对科技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科技公司应于十日内向酒店支付餐饮服务费11,625元。(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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