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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韩国料理发生严重食物中毒,要求索赔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国烤肉店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风景菜韩国烤肉名家”韩式料理店。J与友人K在韩国烤肉店内店内就餐,食用餐品包括松茸野生菌拌饭、烤牛舌、烤五花肉、韩国米汁,J结帐完毕后离店。下午约3时左右,J出现不适及呕吐症状,随即由急救车送至长征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胃炎,次日至曲阳医院复诊验血,随后至新华医院内科就诊,并入住新华医院,入院诊断为肠道感染、脓毒血症,接受抗感染、护胃、消炎、保肝治疗,出院诊断为肠道感染、脓毒血症;肝血管瘤;双侧甲状腺胶样结节。律师

J母亲到韩国烤肉店内处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沟通未果。J母亲向静安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韩国烤肉店内赔偿J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约三万元。

J诉称中午在韩国烤肉店内就餐,餐后去自然博物馆参观,于下午15:15左右出现不适及呕吐症状,J在韩国烤肉店内店内就餐后未再食用其他食物,首次呕吐物中可见韩国烤肉店内店内所吃食物,呕吐与就餐间隔时间也与食物消化时间契合,急性胃炎、肠道感染、脓毒血症的损害后果系因韩国烤肉店内违反餐饮合同所致。要求韩国烤肉店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疗费10,936.34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13,437元、交通费185元。

韩国烤肉店内辩称,韩国烤肉店内采购及经营皆符合规定,J疾病与韩国烤肉店内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并无因果关系,理由如下:经韩国烤肉店内核查纠纷当日的销售记录,与J食用同类餐品人群,并未出现任何疾病或不适现象;根据J提供的病史记录,急性胃炎致病原因和感染途径多样,包括食物、水源、空气等,J固有疾病肝血管瘤亦可导致腹痛、呕吐等体征。律师

关于疾病与韩国烤肉店内所提供餐饮服务之间的关联性,J提供相关病史、大众点评网上名为“rainbow琦琦”网友的点评,并申请证人K、徐某某出庭作证,证明J于就餐后数小时出现恶心、呕吐,被诊断为急性胃炎,同时就餐友人K餐后也曾有胃部不适,表明当日食用的食物存在致病性,其它顾客点评从侧面表明韩国烤肉店内餐饮服务确实存在瑕疵。

其中网友“rainbow琦琦”在大众点评网上点评韩国烤肉店内:看着不错,一共去了三人,两个到家拉肚子,一个到家吐,不知道给吃的是什么,以后也不会再去了。

证人K主要内容如下:系J大学同学,跟J在风景菜韩国烤肉名家吃韩道料理,吃到下午一点多,到了两点多分开。吃完后一两个小时后感觉胃不舒服,没有很大的反应,故没有去医院治疗。当日就餐时烤肉是很大很厚的,切开烤,大部分是服务员帮忙烤,自己也烤,送上一盘生菜菜叶,用来包烤肉。律师

证人徐某某主要内容如下:其系J母亲的中学同学,陪同J母亲至韩国烤肉店内店铺进行交涉,在J同学到场指认就餐位置后,双方调看了监控录像,交谈中韩国烤肉店内负责人的陪同人员提出让J母亲讲个价格,J母亲表示J仍在就医,费用不能确定,双方当日商谈未有结论。

韩国烤肉店内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不予认可,理由是J并未向网友核实情况,大众点评网上针对韩国烤肉店内的点评有1700多条,J仅选择1条差评不具代表性,即使该条点评内容属实,也不能证明该网友的病症与韩国烤肉店内餐饮服务之间存在关联性;双方对两位证人的陈述内容均无异议,但韩国烤肉店内坚持认为二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理由是感染途径存在多种可能性,而K及其它食客并无相似症状。律师

韩国烤肉店内提供东方网、新浪网的美食文章、经营执照、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事发当日的品项销售表,前五份证据证明韩国烤肉店内正规经营,在具有较高美誉度,销售表证明J就餐当日的食物有多份销售记录,但未出现与J相似的病症,表明J疾病为偶发状况,与韩国烤肉店内餐饮服务无关。J认为网站文章系宣传广告,不能说明事发当日食物卫生情况;销售表系韩国烤肉店内单方提供,不能说明真实的销售情况。

双方之间成立餐饮服务合同,J欲主张韩国烤肉店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首先需证明韩国烤肉店内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及该违约行为与J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J应当证明韩国烤肉店内提供了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物或用具,继而导致其患有急性胃炎、肠道感染、脓毒血症。根据查明事实,仅可确认J事发数小时前曾在韩国烤肉店内处就餐,但就病因而言,J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食物或用具存在病菌污染,与其共同就餐的友人也未出现恶心、呕吐等相似症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当日其它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同时,结合医学常识,不同病菌的潜伏期长短不一,不同个体在不同时段的免疫力也有差别,在无法查清致病菌以及病菌来源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排除J当日午餐前后因进食其它食物(包括水、饮料)或自身体质等因素引发恶心、呕吐。律师

J所提供的大众点评网其它网友的负面评论系单一的传来证据,点评日期也并非J就餐日,并不能证明事发当日韩国烤肉店内所提供的餐品存在质量问题;证人K虽反映当日午餐后胃有不适感,但该陈述为个人主观感受,其同时也表示无明显不适,在未有进一步医学检查确诊的情况下,单凭上述陈述内容,无法确认其所食用餐品已被病菌污染。(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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