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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无人付年费就餐费

与航空文化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曾签订《餐饮活动合同》一份,就航空文化公司委托餐饮公司承办百事可乐公司年会就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餐饮活动合同》约定:活动地点为飞行家主题乐园;活动总费用为48,400元;航空文化公司在收到餐饮公司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支付合同价款;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因其他原因单方取消本次活动,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须支付另一方本次活动全部款项的50%作为赔偿金,等等。律师

《餐饮活动合同》签订后,餐饮公司按约提供了百事可乐公司年会的餐饮服务,航空文化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餐饮公司餐饮服务费45,100元。餐饮公司向航空文化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8,400元的地方税务局普通机打发票一张,并于次日通过顺丰速递向航空文化公司交付,航空文化公司于同年3月5日收到该发票。餐饮公司因催讨剩余合同款未果。

餐饮公司诉称:约定餐饮公司在航空文化公司的飞行家主题乐园内为航空文化公司承办的百事可乐公司年会活动提供餐饮服务,每桌1,100元,44桌,如航空文化公司需餐饮公司开具发票,则需在合同总价中加上6%的开票税金等。合同签订后,餐饮公司依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航空文化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发票并已经交付航空文化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航空文化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合同全部款项,但航空文化公司至今仅支付了45,100元,尚有3,300元合同剩余款项未支付。餐饮公司要求判令:航空文化公司支付餐饮公司餐饮服务费3,300元;航空文化公司赔偿餐饮公司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金损失2,420元。餐饮公司放弃向航空文化公司主张税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律师

航空文化公司辩称:不同意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餐饮活动合同》系航空文化公司原实际控制人W代表航空文化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餐饮公司确实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可尚有3,300元餐饮服务费未支付餐饮公司。合同并未约定税金由谁承担,按照商业惯例应由餐饮公司承担,航空文化公司不同意赔偿餐饮公司税金损失。W与航空文化公司现在的实际控制人L签订协议,约定在该日之前航空文化公司的债务均由W承担,所以本案与航空文化公司无关,餐饮公司应向W主张相关权利。

现餐饮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航空文化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对价,未按约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航空文化公司认为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餐饮公司应向其原实际控制人W主张合同权利的抗辩意见,即使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真实,航空文化公司前后实际控制人之间关于公司债务的约定系航空文化公司内部的约定,亦不能对抗本案餐饮公司,航空文化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航空文化公司对尚欠餐饮公司餐饮服务费3,300元没有异议,且接受了餐饮公司向其开具的发票,应当向餐饮公司支付餐饮服务费3,300元。(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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