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Q诉称在川菜餐馆用餐,在查看菜单和店内摆放的实物样品后,Q选择包括本帮酱鸭在内的六样菜品。上菜后,Q发现本帮酱鸭的实品分量与菜单以及样品显示的分量相去甚远。样品显示本帮酱鸭的菜品分量应为二分之一只鸭子,而实际菜品分量仅有不到四分之一只鸭子。律师
Q当即向餐馆工作人员反映,要求更换与实物样品分量相符的商品,但工作人员不予理会,态度恶劣。Q认为,航空文化公司提供商品信息不真实,以实物样品方式提供的商品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应当增加赔偿。本帮酱鸭的单价为28元,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应当赔偿500元。现要求判令川菜菜馆赔偿500元。
Q在位于广元西路的川菜餐馆消费120元,所点菜品中包含本帮酱鸭1份,单价28元,川菜菜馆开具发票。Q另提供手机拍摄照片2张,餐饮公司主张其中一张照片为店内样品,可反映样品酱鸭有半只乃至1只之量,另一张为实际菜品,只有4块。
餐饮公司在航空文化公司川菜菜馆用餐,支付餐费,川菜菜馆开具发票,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Q主张菜品实物与样品所示不一致,提供照片2张,单凭该2张照片,未有一致的参照物,并不能证明菜品实物与样品的分量多少。律师
餐饮公司主张航空文化公司欺诈,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Q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9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