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在酒店就餐饮酒,当大家把酒言欢的时候,于先生的手机响起。由于包间内较为嘈杂,他一边接电话一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面的消防通道门旁。接完电话后,他决定下楼接新来的朋友。在距离地面七八级台阶的时候不慎摔倒受伤,被其他顾客看到后,大声呼救。酒店的工作人员将他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颅脑损伤是因暴力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头部引起颅脑组织的损伤。昏迷了几天后于先生终于醒来,他称自己受伤原因是由于酒店楼梯湿滑,自己无法站稳摔倒受伤。律师
酒店的时老板是沈洁律师的朋友,他称于先生走的是消防通道,这里的楼梯平时很少有人会经过,也不存在湿滑的可能。从酒店的录像来观察,下楼时,于先生走路摇摇晃晃,好像喝醉了酒一般,当时参与救助的酒店员工也说,客人身上有很大的酒味。而餐厅的就餐记录也表明,于先生所在的包房已经消费了两箱啤酒和一瓶红酒,而包房内吃饭的人数仅有六人,其中有两名是不喝酒的女性消费者。显然于先生和其他三名男性消费者当时喝了不少酒。
消费者于先生认为在酒店消费,酒店就有义务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其或酒店应当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顾客到酒店用餐,作为酒店的经营管理人是否善意?酒店认为酒店的楼梯是清洁、干燥的。摔伤是由于顾客自己饮酒导致的,如果喝酒后,顾客不能走稳,可以做电梯下楼,或者由同行的未饮酒顾客搀扶下楼,完全可以走顾客通道,从酒店的录像来看,并未显示楼梯上存在拖地并且潮湿的影响,而且酒店的楼梯设置扶手防滑等安全措施,酒店不存在赔偿的责任。
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设施不当,设施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比如说地板不防滑导致客人摔倒;如果酒店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那么酒店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一些特殊的人群也要考虑,如果是未成年人的,那么因安全隐患导致摔伤,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这一条,未成年人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其中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律师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酒店等公共场所,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等地方是否安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是否依法设置了警示标志、事发后在场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等等,如果酒店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如果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大部分的责任;酒店的楼梯存在安全隐患,且因此造成客人受伤,有一定的责任。但就本案而言,酒店的楼梯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摔倒完全是顾客自己饮酒过度导致,故而由顾客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