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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被打伤,餐厅有没有赔偿义务

蒋先生在工作日的中午就餐时,因餐厅的座位紧张和其他顾客发生争执,遭受其他顾客的殴打,他的鼻子和眼睛被打伤,打伤他的顾客落荒而逃,并没有找到人。蒋先生认为餐厅作为经营者没有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餐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的医药费损失。

刚开始他的索赔请求指是口头的,索赔金额为两千多元。他寄来了索培信,要求赔偿的金额不仅仅是两千多元的医药费,还包括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为一万一千元。对于他的索赔请求,餐厅厅认为不合理,就没有予以理会。看到餐厅不离睬自己的索赔,就委托了律师寄来的律师函,称餐厅不赔偿就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判决。

收到了律师函的餐厅也很无奈,他们委派员工找到沈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餐厅内发生斗殴事件后,餐厅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餐厅中的员工上前劝阻并制止斗殴,餐厅中的女员工还给了受伤者进行包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第三者的侵犯,经营者坐视不管的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餐厅经营者在消费者遭受第三者侵害时,已经履行了报警、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条款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明确。

采取措施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受第三者侵害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包括采取一定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只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就认定履行的义务。若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取治安安全防范措施义务,而不对义务的范围加以限定,可能会加重经营者负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取治安防范措施,还有其对范围加以限定,才不会过于加重经营者负担,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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