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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残疾上店家吃饭,能否不接待

吕先生一名双腿患有小儿麻痹症的残疾人,如果去厕所需要他人帮助。原来他又生了重病,使得他在胸部以下都没有知觉。平时也难得出门,一直待在家中。但最近他的小侄子满10周岁生日,他的妹妹饭店里面请了一桌酒席,邀请家里面的人和几个亲朋来做饭店里面就餐。

由于担心自己腿脚不便,他就提前和自己的老母亲,由老人推着他的轮椅来到了饭店。当饭店的营业员问他,有没有预约时,他和目前都没有进行回答。此时大堂的领班认为,吕先生有严重的残疾,在饭店就餐会给饭店带来诸多的不便,于是就劝说吕先生回家,如果需要吃饭的话,可以订餐到门,饭店可以通过送餐公司送货上门。听了这话,吕先生就非常不高兴了,难道自己身有残疾?连出门吃饭的资格都没有了吗?

当然除了残疾车之外,吕先生还吸着氧气。这让饭店的领班还有老板都犯了难,这客户是接待呢还是不接待啊?饭店的老板马上就给法律顾问沈洁律师打个电话,询问有关事宜。

沈洁律师肯定是认为饭店的经营者不宜对消费者设置歧视性的条款,对于设置歧视性条款应当建立强制性缔约制度加以规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则是向大众开放的,经营方的歧视性条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饭店限制残疾人进入的条款就属于歧视性条件,对于这种具有歧视性的交易条件法律都予以救济,赋予经营者强制缔约义务,给予相对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有歧视性条款选择缔约对象的经营者,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受其事情也没有有效的救市手段,但是如果这样的行为传出去的话,对企业经营者肯定是不利的。

消费合同中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是消费者对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信息的知情权,以及相应的经营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网上商店开设商的真实身份及住址地址不在披露之列,导致消费者维权难以找到经营者的存在而困难,经营者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导致基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撤销消费合同,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增加三倍且不低于五百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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