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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价格标注的有异议,食客要求退款

马上就要过年了,为了犒劳员工一年的辛勤工作,苏经理请单位员工吃饭,点了十多道菜,其中有一道是清炖乌龟,旁边写这浓汤十元一份。看到价格这么便宜,他就为每人点了一份浓汤。

不久后汤和清炖乌龟都上来了,大家高高兴兴吃了。在结账时,发现并不是十元这样的低价,而是六百元,这让苏先生非常不高兴,他的员工共计三桌,这样就要多付一千八百元,他认为饭店的做法属于故意欺诈,付了钱后,他要求饭店出具收费单据和餐品单价。

事后,苏经理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他认为饭店的做法属于故意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要求饭店退一赔一。但饭店认为乌龟的价格是300元一斤,每只都有两近多,汤汁的价格是另外计算的。由于当时员工都在场,为了避免扫兴,他只能付清了餐费,事后再和饭店交涉。律师

经沈律师和饭店联系后,饭店的负责人辨称,菜单上标有非常明显的标价,不存在欺骗消费者可能性。当天服务员先将甲鱼称重后告诉了苏经理,制作后如果要汤的,还要另行付费。当时苏经理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事发当时的菜单上明确标明菜的价格是见牌价,汤汁十元一份。

沈律师认为苏先生所点菜肴在菜单中写着“见牌价”,而且价格标注的非常大,一看就能看到,所以苏先生认为饭店存在误导,看来是无法站住脚的。按照一般的常理,无法认为餐饮企业存在欺诈,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作为消费者,对菜单上的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询问服务员,如果认为饭店存在欺诈的,要当初向对方提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认为饭店的商品货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

但就目前的证据来看,餐饮企业已经如实告知了菜品的价格,苏经理在阅读后,自己产生了误解,也没有向服务员询问,导致自己对裁判的价格产生了误解,故而事后要求退一赔一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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