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称:孟某及家人在百宴公司处就餐。进入餐厅后,孟某到吧台挑选酒水时,因百宴公司未及时清理洒漏在走道上的油污,导致孟某滑倒。百宴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将孟某送往公利医院诊治,经检查,孟某左脚外踝骨折。孟某接受手术治疗,百宴公司垫付医疗费5,000元。律师
之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孟某提起诉讼,要求百宴公司赔偿:医疗费52,739.47元、医疗器械费142.90元、住院期间护工费400元、交通费14元、二期手术费10,000元、律师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20元/天×12天)、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误工费25,400元、护理费3,000元(40元/天×75天)。上述赔偿项目中,二期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均含二次手术将要发生的费用,要求一并处理。
百宴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孟某伤情无异议。事发时地上确实有油污,但不是大面积的,孟某看到地上有油污但未采取避让措施,其对滑倒受伤亦有过错,仅同意对孟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意孟某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二次手术将要发生的费用。对孟某各项损失的意见:医疗费、医疗器械费均无异议;认可住院期间护工费400元,但该费用应包含在护理费中;交通费、二期手术费、律师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予认可;误工费认可17,900元。百宴公司已为孟某垫付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律师
孟某又称:百宴公司作为餐饮企业,应保证顾客的就餐安全。事发时孟某在饭店里因地上的油污而摔倒,虽然自身有一定的过失,但主要是百宴公司没有尽保洁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故百宴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意主张误工费17,9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百宴公司为孟某垫付的5,000元。
饭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百宴公司未及时清理地面上洒落的油污,导致孟某踩到油污而滑倒受伤,存在过错;然而孟某在已看到地面上有油污的情况下,未提高警惕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其对自身滑倒受伤也有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酌情认定由百宴公司对孟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孟某的合理损失,双方一致认可医疗费52,739.47元、医疗器械费142.90元、交通费14元、二期手术费10,000元、律师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17,900元、护理费3,000元。百宴公司认为孟某住院期间的护工费应包含在护理费内的意见合理,故对孟某主张的护工费400元不予以支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