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刘某与同事一起在位于浦东新区餐饮公司经营的“老上海”饭店二楼包房内就餐。当晚21时多,刘某及其同事用餐结束,在走出包房通往二楼楼梯口的过程中,刘某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同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到场后,刘某在餐饮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就诊,其伤势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左)”,并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律师
次日,刘某转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三枚钉内固定术”,其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又多次到该院接受门诊复查、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523.06元(包括伙食费120元),其中刘某个人支付了11,834.57元,其余均系医保账户支付。此外,刘某还支出了交通费22元,餐饮公司则给付刘某5,000元。
刘某的户籍性质系非农家庭户口。事故发生时,刘某系上海某公司的员工,月平均工资为4,116元,其因本起事故受伤休息期间,该公司系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月工资。刘某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10,000元。
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程度和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刘某左下肢外伤,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某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40日、护理120-150日、营养9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律师
刘某诉称与同事用餐完毕,结账后向楼梯口走去。刚走几步,刘某的陶姓同事就说地上有水,很滑,其话音未落,刘某已双脚向右方外滑,身体向左重重地摔倒在地。刘某滑倒的原因是大堂地面刚用洗洁精水拖过,致使花岗石地砖十分湿滑,且餐饮公司未在大堂内设置任何提醒或警示标志,大堂服务员也没有提醒刘某小心地滑。为此,刘某起诉要求餐饮公司赔偿。
餐饮公司辩称刘某称地面湿滑,但未能指出水渍所在。过了几分钟,警方才到达现场。事发现场在刘某摔倒地点的前方3米处就有一个小心地滑的标志,地面上也张贴了小心地滑的标贴。包括刘某在内来吃饭的一共六人,自带了两瓶白酒和一桶黄酒,刘某当时喝醉了,浑身酒气,这才是导致刘某摔倒的原因。餐饮公司的店长陪同刘某到医院后,曾要求警方开出单据测量刘某体内的酒精浓度,但警方未予准许。餐饮公司的店长又要求刘某自行测量酒精浓度,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但刘某未予理睬。现餐饮公司认为刘某酒醉后不慎摔倒,餐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最多补偿刘某损失的10%。律师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在餐饮公司经营的饭店就餐结束后离开过程中,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餐饮公司作为饭店的经营人和管理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引起充分的注意致不慎摔倒受伤,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餐饮公司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餐饮公司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刘某应当自负30%的责任。餐饮公司辩称事发当时地面并无积水,但从刘某提供的相关照片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事发地点所铺地砖表面留有不少水渍,且餐饮公司亦当庭确认刘某提供的照片确系事发当天拍摄,也反映了事发现场的情况。餐饮公司又辩称刘某当时喝醉了,这才是导致刘某摔倒的原因,但因餐饮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0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