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W诉餐饮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周W及其丈夫在杨浦区本溪路国兰美厨饭店就餐,周W点了一碗云吞,服务员和周W交接时,云吞打翻在周W身上。次日,周W报警。周W伤后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就诊,经诊断周W被热云吞烫伤右腰髋部,约20*20cm烫伤创面伴水疤等。为治疗,周W支付医疗费2775元。律师
周W起诉称在饭店吃饭,因店内服务员操作不当,导致一碗滚烫的小馄饨直接打翻在周W身上,致2度烫伤,并在周W右腿和肚子右侧留下不同颜色的大面积疤痕。事发后,周W多次和餐饮公司方协调,餐饮公司极其不配合。因协商无果,周W要求判令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2775元、误工费4000元。
餐饮公司不同意,称事发时服务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相应的后果由餐饮公司承担。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仅适用过错原则。根据事发录像,过错责任在周W,餐饮公司不应赔偿。周W明知汤碗较烫且汤汁较满,仍执意一手执手机,两手去端,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正常情况下是由餐饮公司服务员将碗端到桌上。
曾为周W垫付400余元医疗费,在本案中不要求一并处理。对医疗费数额没有异议,对误工费有异议,周W就诊时间均在下班后,不需请假。律师
针对餐饮公司的答辩意见,周W认为事发时是应服务员要求接馄饨的,当时就不应该去接这碗馄饨,好心做坏事。因为店里人流量大,周W怕手机掉了将手机拿在手上。周W还没接住馄饨,服务员就把盘子抽掉了,滚烫的馄饨打翻在身上。
为了证明误工损失,周W提供了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单、公司盖章的医院病假单、银行转帐明细及年终奖及全勤奖扣除证明,证明公司对周W此次休假情况,需扣除周W年终奖3500元、全勤奖500元(尚未扣)。
事发时,服务员履行的系职务行为,故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餐饮公司承担。餐饮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饮公司服务员没有按照正常流程将食物端到桌上,在与周W交接的过程中未尽更多的注意义务,致周W受伤,餐饮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W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手执手机两手去端亦有不妥之处,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可适当减轻餐饮公司的责任。
根据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酌定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周W承担20%的责任。律师
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凭据结算为2789.10元,现周W仅主张2775元;误工费,因周W主张的误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餐饮公司赔付周W医疗费222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4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