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一案,19时至20时许,朱G与朋友一起到徐Z经营的“泰日人本帮海鲜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用餐。用餐结束后,朱G准备离开饭店时,在该店室内中间的南北向过道中,不慎跌倒膝盖着地,被人扶起后自行回家。律师
次日8时38分许,朱G至奉贤区中心医院门诊救治,9时42分被收治入院,朱G丈夫陶Z于15时至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报警,称昨日朱G在徐Z饭店里摔倒受伤致左脚膝盖骨骨折。
朱G共住院10.5天,出院后又于4月8日、4月15日、5月13日三次门诊治疗,个人共支出医疗费6,420.42元。为赔偿事宜,虽经派出所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事发时,朱G穿着高跟鞋,自述用餐时饮用了二杯黄酒。
2014年9月24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结论,朱G不慎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左下肢运动及负重功能障碍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5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遵医嘱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天、营养15天、护理15天。律师
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作了调查,该案承办民警称,其为涉案饭店的管段民警,平时经常到饭店里检查走访,该店门口处有一厅,左侧为吧台,吧台南侧有一冰柜,中间为南北向过道,西南角有一卫生间,工作人员平时在厅里挑拣蔬菜,冰柜用于冷藏荤菜,由于挑拣蔬菜、从冰柜里拿冰冻的荤菜和部分客人上卫生间后带出来的水,在这块区域经常有水渍,地面铺设地砖,所以地上确实有点滑。
本案朱G就是在该处滑倒的;在对赔偿纠纷的调解中,徐Z也承认过地上有水,只不过没有记录。在派出所对徐Z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徐Z在被问到是否知道朱G受伤情况时称“我知道的,酒喝多了,地上滑,穿高跟鞋,不小心跌倒了”。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朱G现有的伤是否是在徐Z的店里摔倒所致、徐Z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朱G在徐Z经营的饭店里跌倒属实。又根据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的调查,结合报警记录、出院小结等证据,能够证明朱G餐后出门过程中,在靠近卫生间的过道上(与厅相连)跌倒,致左膝盖受伤的事实。律师
徐Z辩称如果朱G在饭店里摔倒导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是无法正常行走自行回家的,故不排除朱G在离开饭店后又摔倒致伤,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朱G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有足够的认识,事发时朱G穿着高跟鞋,特别是在饮酒后更应有相当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发生损害,因此朱G对其因疏忽大意而受伤的过错显而易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Z虽然否认地上有水,但承认地面滑,通过对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涉案通道上地面湿滑是朱G跌倒的原因之一。
徐Z作为饭店的管理人,即便地面无水而是地面本身滑,其既没有口头提醒或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使用防滑垫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滑措施,徐Z也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徐Z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徐Z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律师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Z十日内赔偿朱G的损失:医药费6,29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误工费10,920元、护理费3,7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14,133.70元中的30%,计34,240.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9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