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杜L因应邀参加婚宴,抵达日航饭店,L下车步行通过旋转门进入日航饭店大堂的过程中,被旋转门碰倒受伤,旋转门在碰倒杜L后未停止仍然继续运转。杜L家属发现杜L摔倒后,将杜L从旋转门内拉出并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目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律师
杜L认为,日航饭店作为五星级酒店,应当提供与其饭店档次相当的产品和服务,但其既未确保旋转门的质量以保证安全运行,也未在旋转门旁安排人员保障安全通行、在旋转门上张贴任何警示标志,更未在客流量较大的星期天关闭旋转门的旋转功能,存在过错,应当对杜L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鉴于日航饭店系房产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因此被告房产公司应对日航饭店的赔付义务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
日航饭店辩称:对杜L在其饭店大堂入口的旋转门处摔倒无异议,但旋转门并未失灵,没有在撞到杜L后还继续运行。使用的旋转门为质量合格产品,且定期检查、调整、测试,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和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国家并未强制规定需要在旋转门上张贴警示标志,杜L在进入旋转门前也未注意是否有警示标志;律师
事发时饭店门口有一名保安,门内有三名礼宾员,负责看管进出人员,杜L被旋转门撞倒后即有一名礼宾人员将杜L扶住,并马上按了旋转门的停止按钮,与杜L家属一起将杜L扶离旋转门,之后另一名礼宾人员前来继续扶住杜L,之前的礼宾人员前去大堂储物间取轮椅,轮椅取来之后将老人搀扶坐上轮椅;
事发时虽然是星期天,但时间是下午15时许,客流量非常少,并没有要关闭旋转门旋转功能的必要。
饭店同时认为,杜L及其家属自身存有较大过错:1、杜L有随行的成年家属,却并未搀扶年迈的杜L一同通过旋转门或选择旁边的直通门进入大堂;2、杜L在旋转门内停滞不行,违反了旋转门操作指南的注意事项。但基于杜L在其饭店被旋转门撞倒受伤的情况,其饭店同意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日航饭店确系其下属分支机构,但该饭店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杜L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律师
日航饭店系涉案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管理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损害。
日航饭店虽然在大堂内外均安排有工作人员,旋转门处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但由于旋转门固有的潜在风险性,在作为饭店主要进出通道时,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置更符合人性化的举措,如设置专人引导等。
特别是对年迈或者年幼者,更应得到区别于一般人员更多的留意和照顾。而日航饭店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并未对其消费者尽到细微周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年迈的杜L下车及进入饭店时均未有服务人员上前引导或搀扶,存有一定疏漏,故杜L摔倒受伤与日航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律师
另一方面,杜L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过程中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周围的环境予以全面细致的观察,以确保自身安全,同时杜L作为年近九十的年迈之人,其身体活动能力相对较弱,本案中也有成年子女及其他成年家属在场,其家属亦应负有充分注意辅助及扶持的义务,给予更多的照看,但杜L及其家属均疏于注意。
因此,本次事故的结果系由双方的上述原因力共同造成的。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对杜L的损伤承担3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杜L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分支机构是适格的当事人,并规定了可以以它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分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但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杜L的上述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日航饭店应赔偿杜L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82,698.64元。(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8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