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婚礼会所、餐饮公司签订《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了纠纷,就婚宴庆典李某起诉了庆典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该餐饮公司返还李某一部分婚庆费用。律师
李某称双方约定了婚宴日期、套餐内容以及餐饮公司应当在婚宴当天提供的服务。庆典当日,婚宴如期举行,李某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婚宴的情况却与双方协商的内容完全不同。由于餐饮公司安排不妥,导致整个婚礼过程出现多处问题,约定的布置与当天实际布置完全不一样,婚礼内容被无故删减。餐饮公司未能妥善安排婚礼,给李某和来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请求餐饮公司全额退还李某婚庆款项14.3万元;餐饮公司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餐饮公司称,《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是婚礼会所和李某签署的。签署人员也非餐饮公司的人员,印章也不是餐饮公司的公章。《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包含了婚宴餐饮、婚宴场所的布置、婚庆、摄影、摄像等服务,而餐饮公司只是从事餐饮服务,和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餐饮公司和婚礼会所存在合作关系,餐饮公司只是婚礼会所合作的婚宴酒店之一。律师
婚礼会所称,李某和婚礼会所签署了《一站式婚宴婚庆预订协议书》,定下婚宴由餐饮公司负责,婚庆部分由婚礼会所直接操办。婚礼会所认为已经为李某圆满完成了婚宴。
婚礼会所收取李某定金15,000元,婚礼会所将其中婚宴定金5,000元交付餐饮公司。婚礼会所收取第二笔款项40,000元。婚礼当天,李某通过银行将尾款13,072元打款给上海某婚宴会务,婚礼会所表示其收取了该笔款项,同时李某又将尾款75,100元打款给餐饮公司。李某总计支付了143,172元,其中婚礼会所收取了63,072元,餐饮公司收取了80,100元。菜品和场地由餐饮公司提供,酒水和婚庆由婚礼会所自营。
李某提供的《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并未加盖餐饮公司的公章,也并非由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署,两餐饮公司均确认该协议书实际是与婚礼会所签署。又因餐饮公司也并不经营婚庆业务,只是为李某提供婚宴菜式服务,而李某也并未对婚宴菜式表示不满,故现李某因对婚庆服务不满要求餐饮公司退赔相应款项,缺乏相应依据。
婚礼会所在婚宴举办过程中,存在多处未能按约布置婚庆的情形:约定布置三处门帘,而实际为两处,未能提供木质的指示牌、戒枕、花篮、腕花,未按照图纸布置签到台、迎宾背景、荧光香槟塔、灯光立柱,现场未能喷礼花,撒鲜花等。此外,现场话筒和LED屏虽能使用,但存在卡音及因格式而无法播放录像等问题。因婚礼会所提供的婚庆服务存在瑕疵,李某要求其退还相应款项,有依据。具体金额根据婚庆部分的总计收费33,048元,双方的对婚庆布置的约定及餐饮公司实际提供婚庆服务情况,法院酌定为6,000元。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李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婚庆会所返还李某6,000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5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