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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服务协议解除,婚庆公司损失如何赔偿

婚庆公司与叶B庆典服务合同,叶B在朋友婚礼上结识了婚庆公司的司仪,便想让其承办其婚庆仪式。双方签订《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婚庆公司为叶B举行的婚礼提供服务,总价18,000元,婚庆公司当日预付定金2,000元。签约后婚庆公司完成了试妆,勘测场地,策划婚礼布置方案和仪式方案等服务。律师

在双方最后确认细节时,叶B对婚庆公司工作均表示满意。当时司仪王H走出办公室和叶B母亲打了个招呼,叶B母亲对王H的发型不满意,王H有些不开心说“不要解释了,留什么发型是我的自由”。叶B母亲在电话里说她听到了这句话,当晚叶B就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000元定金,并拒绝再与婚庆公司沟通。

婚庆公司认为婚庆行业的特殊性,在婚礼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违约,婚庆公司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承揽到其他业务,依然按约定支付了鲜花费5,000元,摄影师1,500元,摄像师3,500元,化妆师1,000元,司仪3,000元,搭建人员1,200元,道具运输费350元。因叶B母亲的无理要求,导致婚庆公司受到上述损失,请求判令除定金以外,被告再赔偿婚庆公司违约损失16,000元。

叶B辩称,双方的合同实质上是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的责任也不在被告方,是因为双方在进行最后一次确认时,被告方对司仪发型提出质疑,司仪在电话中大吼,在此后的交涉中态度消极,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在双方拟定合同条款时,已约定过定金2,000元。在双方终止合同时,婚庆方案仍未最终确定,离被告的婚礼也尚有一个月时间,作为专业的婚庆服务企业,完全有能力作出安排减少、避免损失。故对于婚庆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现对已经支付的定金2,000元,不再要求婚庆公司退还,不同意婚庆公司的诉请。律师

婚庆公司提供了购买鲜花发票及12月6日的劳务费结算凭证等,证明其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表示双方在11月13日才对一些花色作出约定,婚庆公司这么早订购鲜花,金额又如此巨大,不合常理。劳务费结算凭证真实性亦无法判断,故均不予认可。婚庆公司表示,当日确认的只是装饰花车和迎宾背景前两大花柱的花色,其他鲜花需要预付钱款给昆明花市,早已订购。

婚庆公司作为婚庆服务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婚庆服务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应有预判和准备。在双方订立的婚庆服务协议中,除2,000元定金外,对于该份合同如未实际履行产生的责任问题,未作出其他约定。

对于婚庆公司主张其已经支出的费用,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中,婚庆公司表示过,2000元定金是为保留司仪及四大金刚团队的档期,在被告不要求返还定金,婚庆公司亦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在定金之外再支付钱款,缺乏依据。律师

婚庆公司提交的鲜花费用发票无法反映出与本案的关联性,至于搭建人员劳务费,道具运输费,因婚庆公司未实际承办被告的婚礼,被告并未接受上述服务,且婚庆公司作为婚庆服务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妥善安排,善加利用这些鲜花和劳力,要求被告承担亦无依据。

综上,婚庆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婚庆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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