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婚庆礼仪服务部与孙S夫妻刘某签订婚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婚庆礼仪服务部应于10月1日两孙S夫妻婚礼当天提供婚庆服务。律师
孙S夫妻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婚庆礼仪服务部定金1000元,婚庆礼仪服务部按约提供了服务,两孙S夫妻至今未支付婚庆礼仪服务部服务费余款6200元。
婚庆礼仪服务部称,婚庆礼仪服务部向孙S夫妻提供婚礼当天的各项婚庆服务,孙S夫妻应支付婚庆礼仪服务部服务费用7200元。经婚庆礼仪服务部工作人员催讨,孙S夫妻未支付余款6200元。之后,婚庆礼仪服务部无法联系上两孙S夫妻,起诉要求两孙S夫妻支付服务费用6200元,并支付违约金6200元。
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了婚庆服务委托合同,且孙S夫妻支付了定金,可以证明双方的服务委托关系成立。婚庆礼仪服务部提供了婚礼当天两孙S夫妻的照片并保存有影像资料,可证明婚庆礼仪服务部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事项。律师
婚庆礼仪服务部要求孙S夫妻支付婚庆服务费62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婚庆礼仪服务部要求孙S夫妻支付违约金62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