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宋G和礼仪服务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一份,由礼仪服务公司为宋G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含婚礼的摄像部分,结算金额为16,600元,其中摄像费用为1,280元。律师
宋G分次向礼仪服务公司支付了共计16,600元,但在宋G婚礼完毕后,礼仪服务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向宋G交付婚礼当天的摄像,并且至今无法交付。
宋G诉称,婚礼现场的摄像由于礼仪服务公司设备问题及操作不当而缺失,宋G认为由于婚礼人生仅有一次,且宋G亲友大量与席,很多国外友人从国外专程赶来,摄像部分的缺失给宋G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损失。
为此,宋G诉至法院要求:1、礼仪服务公司返还婚庆中摄像部分费用2,000元并赔偿3倍费用6,000元;2、礼仪服务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礼仪服务公司收取宋G的服务费用后,应当提供约定的服务,虽然礼仪服务公司履行了摄像义务,但无法向宋G交付摄像的成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礼仪服务公司表示同意摄像费用退一赔二,予以采纳,宋G主张摄像费用的三倍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宋G举行婚礼要求礼仪服务公司提供摄像服务,是希望对自己幸福、美满的时刻留下永久的记忆,现礼仪服务公司无法提供摄像成果,必定使宋G留下遗憾,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礼仪服务公司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律师
但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与礼仪服务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主观过错相适应,宋G主张10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明显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礼仪服务公司同意赔偿2,000元,予以确认。(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