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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会厅装修无法办婚礼,酒店赔损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夫妻与“外滩游艇会”签订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约定于在上海外滩游艇会二楼宴会厅举办婚宴。协议还约定,预订20桌,保证18桌,合计82,324元。收取婚宴订金2,000元。律师

王某夫妻预定婚庆及婚车租赁服务,并约定婚车租赁费为2,900元,总价10,880元,服务定金1,000元,服务人员确认后支付余款的50%为4,880元。王某夫妻支付婚庆定金、婚车费用3,900元。支付婚庆第二笔费用4,880元,此外,王某夫妻购买喜糖花费720元、婚宴请帖花费400元。

未能如期在上海外滩游艇会举办婚宴,王某夫妻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2、蓝趣公司返还王某夫妻定金2,000元;3、传播公司赔偿王某夫妻婚庆定金和婚车租金8,780元、婚宴请帖费400元、婚宴喜糖费720元、取消婚宴通讯费300元、婚宴市场价格上浮20%的损失18,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游艇公司)与蓝趣公司签订宴会、婚宴合作协议,约定蓝趣公司为游艇公司推销宴会、婚宴。为了确保服务,蓝趣公司将派一专业洽谈人员于游艇公司处,其着装与游艇公司方一致。该人所有费用均由蓝趣公司提供,游艇公司必须与其积极配合。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外滩游艇会并非独立法人,故应由其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对其民事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外滩游艇会原经营者游艇公司曾与蓝趣公司签订宴会、婚宴合作协议,委托蓝趣公司销售婚宴服务,但该协议已到期。蓝趣公司虽主张其签订合同时系经传播公司工作人员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遭到传播公司否认,故蓝趣公司应属无权代理。

传播公司接手经营外滩游艇会后,则对外滩游艇会负有管理责任,其不再委托蓝趣公司销售婚宴,应告知并清退派驻的蓝趣公司销售人员。

现王某夫妻与蓝趣公司均陈述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的签订地点为外滩游艇会,所涉婚宴的履约地点也在外滩游艇会,而传播公司未能证明其接手后曾清退蓝趣公司销售人员,王某夫妻及蓝趣公司关于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系在外滩游艇会内签订的主张,较为可信。

王某夫妻在消费场所内与该场所内着统一服装的工作人员签订履约地点亦在该消费场所的协议,且该协议书上的盖章处亦有“外滩游艇会”字样,已经对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上述情形使王某夫妻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是与获得传播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故蓝趣公司代理传播公司与王某夫妻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产生约束委托人传播公司的效力。律师

传播公司如果认为蓝趣公司的代理行为未获授权,损害其合法利益,可以另行向蓝趣公司主张权利。

传播公司因停业装修未能如期为王某夫妻举办婚宴,已经构成违约。因传播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婚宴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王某夫妻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王某夫妻发函给传播公司,传播公司于次日收到快递后当即电话回复王某夫妻不能如期举办婚宴。因传播公司违约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王某夫妻,致使王某夫妻丧失了重新选择质价相当的酒店以避免损失扩大的机会。王某夫妻要求传播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王某夫妻的合理损失应认定为:1、婚宴定金。目前定金2,000元仍然保存在蓝趣公司处,其表示愿意返还王某夫妻,予以确认。

2、婚庆定金和婚车租金。王某夫妻与“艾嘉婚礼服务企划中心”签订企划服务合同,并支付婚礼及婚车定金8,780元,传播公司违约造成婚礼未能如期举行,上述定金也未能返还,王某夫妻要求传播公司赔偿,予以支持。律师

3、婚宴请帖费、喜糖费。确系王某夫妻为原定婚宴购买,均有票据印证,其中请帖已经填写无法再次使用,喜糖也难以避免超过保质期而无法食用,故王某夫妻要求传播公司赔偿该两项损失,予以支持。

通信费300元。王某夫妻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通知亲友取消婚宴必然会产生相应通信费用,根据通信费市场价格、原定宴请人数等,酌定该笔费用为100元。

4、婚宴价格上浮损失。王某夫妻基于对传播公司承诺的信赖,丧失了在同等条件下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在现在婚宴市场价格上浮的实际情况下,传播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王某夫妻合同履行利益即以原合同约定价格享受相当婚宴服务利益的丧失。王某夫妻现要求传播公司赔偿其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根据同类婚宴的市场价格及上涨情况等,酌定损失为12,000元。

5、精神损失费。因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王某夫妻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传播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就合同主体的认定有误,本案中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而在系争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传播公司及蓝趣公司也无任何违约行为,违约及损失范围的扩大均系王某夫妻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应由王某夫妻自行承担责任。传播公司要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传播公司不赔偿及王某夫妻在原判第三项中的费用。律师

王某夫妻辩称蓝趣公司的行为属表见代理性质,王某夫妻与传播公司有合同关系,系争损失的扩大并非由及王某夫妻所造成,应赔偿王某夫妻的全部损失。

蓝趣公司称与传播公司有协议关系,且实际在酒店派驻了销售人员,相关的返款凭证及银行单据等证据也证明蓝趣公司的代理行为属有权代理性质。蓝趣公司无违约行为,且已及时为及王某夫妻联系其他酒店,因王某夫妻认为不合适而未能成功。蓝趣公司对本案处理无意见。

王某夫妻提出的具体损失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为举办婚礼签订企划服务合同,并为此支付的服务费定金1,000元及所花费的婚宴请帖费400元、喜糖费720元、通讯费100元,属王某夫妻的实际损失,应由传播公司赔偿。

原定外滩游艇会的婚宴未能举办,婚礼服务企划中心也并未为王某夫妻提供婚庆服务,王某夫妻支付的部分婚庆及租车费用尚无实际发生的依据,不能认定为损失;此外,因王某夫妻至今未举办婚宴,所称的婚宴金价格上浮的损失,也无事实依据,王某夫妻要求传播公司赔偿婚宴价格上浮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支持。律师

原审法院认定纠纷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具体损失金额的核定有误,应予纠正。传播公司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某夫妻婚庆服务定金1,000元、请帖费400元、婚宴喜糖费720元及通讯费100元,共计2,220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4031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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