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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严重违约,可否主张精神损害金

原告王某、胡某共同诉称,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在上海外滩游艇会(浦东新区滨江大道3510号)举办婚宴。2012年12月预订日期将近,原告虽多次向对方催促询问,但对方始终未能就原告婚宴能否如期在指定地点举行做出明确答复。因此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郑重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书面回复。但被告始终未就原告婚宴能否如期举行给予书面答复,也未按约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未能按时在上海外滩游艇会举行婚宴,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导致原告及家人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律师

原定举行婚礼的日期2013年1月4日是原告胡某父亲60岁生日,2013年1月9日原告胡某的爷爷去世了,无法再出席原告的婚礼。不能按期举办婚礼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因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2、第三人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婚庆定金和婚车租金8,780元、婚宴请帖费400元、婚宴喜糖费720元、取消婚宴通信费300元、婚宴市场价格上浮20%的损失18,352元(4,588元/桌某20%某20桌)、精神损害抚慰金费20,0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外滩游艇会之前由上海金茂盛融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经营,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取得外滩游艇会的经营权,并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1日进行交接和人员调整。被告曾听金茂公司的办事人员称,在2010、2011年之前有很多中介公司为外滩游艇会介绍销售婚宴,蓝趣公司就是其中之一。但自2012年1月1日被告经营外滩游艇会以后,与蓝趣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授权对外销售婚宴的协议。2012年1月1日起,在外滩游艇会举办婚宴的合同都是以《活动举办确认书》的形式由被告工作人员和消费者直接签订的。由于在交接过程中,故《活动举办确认书》有时只有被告经办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章。律师

交接工作完成后,《活动举办确认书》上全部有加盖被告公章的。交接完毕以后,外滩游艇会停业重新装修。2012年9月28日,原告至外滩游艇会要求履行《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由被告工作人员黄骅接待了原告,并表示要向上报告核实。此后,被告向原告指出,《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并非由被告签署,被告也从未收取原告的定金。《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及定金收据上加盖的“外滩游艇会蓝趣网络销售章”并非被告公章,签约人“顾震”也并非被告工作人员。此后,被告及第三人也积极为原告联系他处举办婚宴,但由于原告不予配合造成损失扩大。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一站式婚宴预订协议书》;第三人上海蓝趣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定金2,000元;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胡某婚庆定金和婚车租金8,780元、请帖费400元、婚宴喜糖费720元、通信费100元、婚宴损失费12,000元,共计22,000元;驳回原告王某、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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