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代他人支付修车款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无因管理

原告孟a与被告张a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沪闵高架发生一起四车追尾事故,被告驾驶的小客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经交警队认定肇事车辆司机H对该起事故负全责,被告无责。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浙A*,车主为泮a。后被告将其受损车辆送至上海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产生维修费27,900元,而徐a驾驶的车辆则被送至A公司修理。因B公司与A公司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故B公司将被告车辆修好后便将车归还被告并将理赔材料交给D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律师

泮a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包括被告车辆维修费在内的所有理赔款打入事先存放于A公司处的泮a工商银行卡中。然当原告持该卡前往银行提取相关款项支付被告维修款时,发现该卡已被泮a冻结,卡内全部理赔款也被其取走,故被告车辆维修费一直未付。后因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原告便代被告支付了其应付B公司的车辆维修费27,900元。现因向被告催讨上述钱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7,900元。

被告张a辩称,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属实。事故发生后,其在交警的引导下至外环线事故车辆处理点进行责任认定,当时只是让其留下车辆和联系方式,其并没有将受损车辆送往B公司修理,其保险公司也没有参与,其也不知原告是A公司的员工。后来B公司跟其联系并将已经修好的车辆送还给其,但并没有提及维修费用的事情。其对于车辆的定损、维修的费用、项目均不知情。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原告有损失也应当向其公司或由公司向徐a主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8日下午14时05分左右,在沪闵高架因案外人徐a驾驶牌号为浙A****属于泮a所有的车辆追尾,发生一起四车相撞事故,致被告车辆受损。H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徐a驾驶的车辆被送至D公司维修,同月10日,被告的车辆被送至B公司进行维修。其中被告车辆维修共产生材料费、工时费、验车费等各项费用27,900元。但被告未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律师

后B公司将相关材料转交A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并在未收到车辆维修款的情况下将维修好的车辆交还被告。原告向B公司支付上述车辆维修费,其中通过其交通银行卡支付2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7,9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行驶证、驾驶证、损坏车辆照片、车辆维修结算清单、发票、代付款证明、银行签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支付被告车辆维修款的行为是否属无因管理。根据庭审可知,首先,在保险理赔款到账前,泮a的工商银行卡已经在D公司处;其次,B公司的车辆维修材料系由作为D公司员工的原告前往收取;第三,保险理赔手续亦由A公司办理;最后,包括被告维修款在内的理赔款由保险公司打入泮a工行卡上后,亦由原告前往车辆修理点付款。

故上述事实足可以证明在A公司与泮C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也即由泮a委托A公司处理保险理赔及付款等事宜。现B公司将被告车辆维修材料交给D公司,保险公司也已经将包含被告车辆维修款在内的理赔款全部打入放于D公司处的泮a工行卡中,D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被告车辆的维修款,这也是其履行与泮a之间委托合同的应有之义。原告支付B公司修车款,实际上系履行了A公司的付款义务。而因B公司并未将维修结算单交予被告,原告亦未证明B公司向被告催讨过维修款以及车辆的维修项目、金额均是经被告的意思表示同意后确认,故原告关于支付维修款的义务在被告、其付款系为被告无因管理从而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实难支持。律师

庭审中原告关于泮a将其卡中保险理赔款全部取走并冻结账户导致其无法支付相应款项的陈述,因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于本案中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a的诉讼请求。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