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他人介绍,欲给儿子办理到日本工作手续的张某认识了在日本办公司的被告,口头委托他为自己儿子办理出国手续。双方口头约定,如果被告有办法办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则张某回报其10万日元作为报酬。律师
几个月后被告告诉张某《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已经办出,但是要收取120万日元的报酬后,才同意把证明书邮寄给原告。之前张某已经向被告汇款10万日元,后又汇出120万日元作为报酬。收到汇款的被告以快递方式把证明书邮寄给了张某,但她儿子持证明书办理赴日签证时被拒签。
张某要求原告退还120万元酬劳,理由是证明书的有效期只有三个月,故而被拒签。此后被告拒绝,原告张某委托了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120万日元的本息,也没有效果。后来张某起诉,起诉后也没有答辩。
原告提供了招商银行客户回单证明自己汇款,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在留认定证明书及翻译件、律师函等证据,及郭某某护照复印件等身份信息。两者之间成立口头委托合同,从快件发送日期和汇款日期判断,存入被告账户的120万日元是用于办理证明书的委托费用。后原告儿子被拒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完成了留日的手续事务。被告缺席不应诉,视为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故而判决被告归还120万元的委托费用。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件被告不予答辩是个错误的做法,就近这120万元是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费用,还是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原告还没有举证完毕,如果是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费用,被告将这份文件邮寄给原告之时已经完成了委托,如果是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那么原告儿子被拒签,没有完成委托义务,扣除必要的手续费用后,委托人应当把受托人的费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