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告计划在北京举办书画展,被告称只要支付五万元就可以请到他的朋友中国画家协会主席到画展捧场。原告觉得不错,按照被告要求汇了五万元,要求主席先生出席画展为自己捧场。律师
被告收到钱款后却多次推诿称刘某先生工作繁忙,使得画展的时间一推再推,后来原告感觉到被告没有能力邀请名人来画展,就要求原告退还汇款,解除委托。被告所自己不认识原告,只认识一个中间人上海的朋友,钱也已经退还给了这名朋友,但是他说不出该朋友的信息,也不同意汇款五万元钱款。
两方多次商讨返还款项事宜均没有结果,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委托费用五万元,并且主张合同解除之日从付款之日到退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被告称双方是朋友关系,没有合同委托,原告因办画展希望通过被告邀请画家协会的主席,支付了被告五万元。这笔费用不是委托人的报酬,是朋友间打点关系的送礼公关费用,钱已经花出去了,但不担保一定可以邀请到主席先生来画展,这种风险本来就存在,系朋友间请托办事成和不成都是运气。他画展没有办成的具体原因并不清楚,认为和主席到不到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下次办画展时,被告可以想办法邀请名人题字来弥补,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返还钱款和支付利息的请求,同意给原告相等价值的礼品。律师
之前原告已经起诉了一次,称自己要求被告邀请案外人参加画展捧场,支付了五万元给被告,但是主席没有来出席画展也没有办成画展,诉讼中被告曾经称钱款付给了邀请主席的中间人--上海朋友,但是不便透露该人姓名等信息,付款方式为现金,后来因原告自己的原因撤诉。撤诉后继续协商未果,现在再次起诉。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就本案而言,被告接受原告请托,双方之间原告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五万元是委托合同的报酬,被告在接受委托后,应该按照原告的指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称转委托给上海朋友,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支付款项的去向、用途等使用情况以及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的开销情况都说不清楚,转托人的身份信息也不愿意提供。
在原告已提出解除委托的情况下,双方委托关系结束,被告没有完成受托的法律事项,无论这五万元是委托报酬还是公关费用,被告不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是事实,如果是受托报酬应当返还,是公关费用应当举证用途,现在被告不能证明争钱款实际用于办理受托事项,负有向原告返还钱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钱款并赔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五万元;并支付原告以五万元为本金自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