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委托协议是否随时可以撤销

王某委托李某炒股,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王某交给李某20000元用于购买某股票,李某收到20000元后以自己名义购买了该股票2000股。王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将上述股票过户至王某账户,李某却表示股票现被冻结无法过户,并且认为由于股票属于内部股票,当时购买也耗费了自己的财力和劳力,反诉要求王某赔偿上述损失。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20000元。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理解。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显然由于李某没有完成委托事由,王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于李某并未将股票过户给王某,此因素亦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可以认为李某作为受托人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从而造成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中止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

其次,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随时行使,我们认为委托协议可以约定,可以对该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我们认为,委托协议双方可以抛弃合同法第四百十一条的“随时解除”,但是不应当超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数种法定解除权的事由。律师

最后,最为值得一提的是,委托合同在被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该如何确定。律师认为,显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金和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而对于预期利益,例如委托购房或者委托抛售股票,由此造成的差价损失可以请求赔偿,但是至于其他难以充分举证或者仅仅是期待利益的情况下,该预期利益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委托协议是否随时可以撤销需要根据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情况等综合确定,而非可以任意解除。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