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W向网络科技公司应聘销售经理职位,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W发出《入职通知书》,该通知明确:欢迎W加入网络科技公司公司,职位为销售经理,试用期薪水为7,000元,及规定了其他薪资待遇、入职材料等要求……。并明确“收到本通知书后,请于入职前答复,到期未答复视为自动放弃”。当日,W通过邮件回复“已经收到邮件,谢谢”。律师
网络科技公司人事曾与W电话联系,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曾电话通知W人事出差暂停入职。W短信与网络科技公司联系,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短信告知“刚得到总经理回复,因人事变动,我司招聘需要暂停重新调整”。W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W在应聘网络科技公司销售经理职位期间,收到深圳市点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录用通知书》,要求其报到。
W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网络科技公司赔偿W7,000元。W认为,W到网络科技公司处应聘,网络科技公司同意录用W,并向W发出入职通知书,属于要约邀请,W答复网络科技公司,同意到网络科技公司处就职,双方的合同正式成立。在W的主动询问下,网络科技公司才告知W,因招聘暂停拒绝让W入职上班,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上述情况,致使W拒绝了另外两家公司的入职邀请,丧失了就业机会,网络科技公司应对W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以约定的一个月的工资7000元。律师
网络科技公司辩称,W称“录用合同”违约根本不存在,网络科技公司未与W签署劳动合同。网络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发给W《入职通知书》,其中明确表明“收到本通知书后,请于入职前复,到期未答复视为自动放弃”。W仅邮件回答“已收到邮件,谢谢”,并没有给予网络科技公司方一个明确的答复,也没有签回该《入职通知书》。网络科技公司认为W已自动放弃。W称已有多家公司录用W申请,网络科技公司未见到有效的法律证据。W提供的一个未见书名、也不知职位的短信,不应采信。如W真正拥有其他公司的录用书,与网络科技公司的弃用没有关联。网络科技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短信回复,是鉴于礼貌回复。已在报到期后多日,早已认为应聘者已放弃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职位条件。W要求赔偿7,000元的诉讼请求,既无合同,又无约定,也没有相关法律证据。
W表示应聘成功如网络科技公司公司薪水7,000元的职位,通常需要一周时间。网络科技公司表示认可。W认为网络科技公司人事曾与W电话联系,W表示了接受网络科技公司的职位。网络科技公司表示否认,W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接受网络科技公司职位证据。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因未签署劳动合同,则网络科技公司在与W签署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无缔约过失?
W认为收到网络科技公司入职通知书后,已回复并确认入职,网络科技公司以人事变动,暂停招聘,造成W的损失,要求赔偿一个月的收入7,000元。
W收到《入职通知书》后,回复“已经收到邮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应聘职位。W提交的通话记录、短信,证明W在入职前已向网络科技公司表示接受入职,网络科技公司予以否认,W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另W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网络科技公司有缔约过失情形的证据。律师
W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W的诉讼请求。(2018)沪0114民初91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