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父亲被抓入狱,儿子代为签订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Q是案外人Q父的儿子。G(甲方)和Q父(乙方)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出售转让合同,约定Q父以总价105万元向G购买其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即案涉房屋,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该房屋符合规定可以上市交易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过户办证等手续,如可以上市交易日因甲方拖延超过7天,或者甲方进行一房二卖、抵押他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取得产权,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甲方需按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乙方赔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反悔不出售(或变相上涨房价)该房屋给乙方的,则甲方应按照反悔时该房屋市场价值的两倍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支付因为房价上涨给乙方带来的房价损失;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不得因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主张解除合同,不过户给乙方,甲方不得因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上涨而向乙方索求该房屋转让总价以外的费用作为补偿。律师

出售转让合同签订后,G将案涉房屋交付Q父,Q父支付G购房款98.50万元,尚有尾款6.50万元未付。Q父因妨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被拘留。案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G联系Q父发现联系不上,后通过中介工作人员和Q取得联系,得知Q父被拘留。

经过协商,G(甲方)和Q(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案涉房屋买受人更改为乙方,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搬迁补偿费19万元,该笔补偿款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甲方,乙方就案涉房屋尾款6.5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甲方,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事宜等内容。

Q父起诉G,要求G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10万元。G要求Q父履行补充协议,Q父否认授权其子签补充协议,Q也到庭作证称签补充协议未得到其父授权。民事判决,对G要求Q父履行补充协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令G协助Q父办理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Q父名下的手续,Q父支付G房款6.5万元,驳回Q父其余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G认为,Q对补充协议无法履行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G损失。律师

Q明确补充协议是以其个人名义所签。G表示补充协议没有显示Q代其父亲签订,实际上是个独立的合同,且Q也当庭表示以其个人名义签订该协议,故G主张Q个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G还表示,如Q当时不签补充协议,G就按出售转让合同办。

本案争议在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G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原出售转让合同买受人变更为Q以及Q在原合同约定外另支付补偿款等内容,其中买受人变更为Q是前提条件,Q支付补偿款需以此为基础。补充协议中买受人变更条款体现出原买受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Q概括承受之意,本质上属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需得到原买受人Q父的同意才有效。Q父事后拒绝认可该协议,G也未提供Q父事先同意过该协议的证据,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在订立协议过程中,Q明知未取得其父同意擅自与G签约变更买受人,还接受G提出的再补偿19万元的方案,相关事项事后没有得到其父的认可,Q对补充协议无效显然有过错。律师

虽然Q是Q父的儿子,即使Q父暂时无法联系,但父子两人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G未经Q父同意或指定就贸然与Q签订协议,约定将Q父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给Q,还违反原合同约定要求再补偿19万元,相关事项事后未得到Q父认可,G对补充协议无效显然也有过错。G主张Q签协议时声称得到其父授权和许可,但该主张遭Q否认,G也没有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难以采纳。

双方对协议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缔约过失造成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关于G是否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放弃一定的订约机会,却因对方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等所生之损失。律师

从G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并没有因订立补充协议而支出费用。签订补充协议前,G和Q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进行到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支付尾款阶段,根据出售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G反悔不出售房屋或一房二卖均要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G在庭审中也表示如Q不签订补充协议则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再结合Q父被释放的时间以及民事案件审理情况,G并没有因签订补充协议而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更不存在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

鉴于双方对补充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且G并没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对G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G的诉讼请求。(2018)沪0115民初4851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