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中包含预期利益的损失,但是该预期利益不应当超过违约方应当预见或者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律师
首先,预期利益是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合同法与合同法司法解释均没有对预期利益有相应的判断标准。
因此,何种情况下是可预见损失、何种情况下为不可预见的损失,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判断。一般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一房两卖,两份合同的房屋价格差价可以作为违约方的预期利益;又例如,在合同履行的协商解决过程,违约方收到的律师函或者催款函上载明的事项能够作为预期利益。又例如,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未支付货款的违约方应当可以预见此笔货款的利息损失。
所以,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应仅仅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情况,而是应扩展到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
其次,对于预期利益,一般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预期利益的证据审核较为严格。第预期利益必须是纯利益,不包括取得这些利益而支出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第还要注意减损的规定,合同法119条规定,不得因违约而扩大损失;第三,因违约行为而获益的,应当扣除该获益部分。律师
综上所述,预期利益适用严格规定,并且仅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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