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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发订单方撤销订单承担赔偿

甲公司是产品制造商,乙公司一直会向甲公司下订单要求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双方已经合作许久。近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生产一批产品,由于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未签订合同,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要求之后也没有回应便投入生产。几天后,乙公司单方面向甲公司声称该批产品生产取消,但此时甲公司的已购买成产的原材料。甲乙公司进行协商未果,对驳公堂。律师

乙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向甲公司发出一个订单的意思,甲公司未对此有所回应,双方也未签订合同,甲公司的行为与乙公司没任何关系,应当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甲公司认为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甲公司也没有立即回应,但双方的合作关系让甲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开展预备工作。法院最后判决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购买原材料的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订单的意思在合同法中是一个要约,所谓的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合同的成立有要约还要有受要约人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在要约列明的条件下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并没有立即将承诺送达对方,但基于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先购买了生产的原材料作生产准备。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准备工作,则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本案中,甲乙公司合作关系经常而密切,乙公司要约到达之后甲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完成了合同的准备工作,乙公司此时想要将要约撤销已经无法完成,合同成立,乙公司违约,理应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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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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