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突然死亡,这笔款项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另案起诉其配偶还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律师
死者张某在生前向原告借款49万元,并经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在执行阶段,张某突然死亡,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这笔借款发生在张某和张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张妻支付49万元借款和利息等肺炎。
原告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死者张某曾经向自己借款49万元,案件判决张某支付借款。人口信息一份和户籍信息,证明张某已经死亡,生前和张妻是否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妻辩称,涉案借款其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原生效判决要求张某归还借款49万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猝死,致该案执行终结。张某与被告张妻原系夫妻,两人此后离婚,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律师
张妻否认为夫妻共同借款后,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现在去世,原告以借款发生在张某与被告张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成立;被告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的,以对借款不知情和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抗辩,不能否定原告的主张,如果要否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证据,否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张妻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