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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介绍人出资给借款人出借,实际借款人是谁

陆某和借款介绍人是表兄弟,其表弟和借款人张某系朋友,出借人路某和借款人张某并不认识,通过其表弟介绍,称张某需要借钱,可以让陆某赚一点利息。

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若到期没有归还,还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七点三支付违约金。律师

陆某母亲有一套房子正在挂牌出售,出借时并无资金,本案第三人表弟将130万元汇款给陆某,陆某又转账130万元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出具借据和收条各一份,确认130万元借款已经收到。

后来陆某出售了房屋,所得房款通过其母亲账户共转账300万元至第三人表弟账户,其称其中130万元是归还值钱的借款,其余款项是出借给第三人的借款。

借款人张某称其向陆某借款时,张某的表弟将自己银行账户中的130万元转账给陆某,几分钟后出借人把收到的借款转账给了借款人,故而借款人认为这笔借款其实是张某的表弟出借的,借款时陆某没有资金。借条和收条上的文字也都是张某表弟借款,张某只是一个挂名的借款人,真正的出借人应为第三人--张某的表弟。借款人张某和第三人陆某的表弟之间存在大笔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借款钱两个多月曾经转账80万元给第三人,获得借款后又分两次,一笔9.1万和另外一笔44万元转账给第三人,之后又向第三人打款1万元。律师

虽然三方没有约定向第三人还款,但实际上打给第三人的款项确系归还给陆某的。陆某在讨债时也一直通过第三人催讨,借款人已经向第三人归还了系争借款,现应由第三人向出借人归还。

第三人称借贷双方不认识,是他出面介绍,由于借款人是他的朋友,担心没有还款时不好意思催讨,故而找到原告,让原告出借资金。第三人称其收到的80万元,发生在借款之前,这是归还以前借款人借自己款项的钱。为此双方还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向自己表哥借了130万后,又向第三人也借了50万元,之后的44万和9.1万等钱款是归还自己的本息。目前第三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人当时在其他案件诉讼中的确称这个44万元是归还给第三人表哥的,但钱没有还给表哥,三方也没有约定过还款由他代收。

法院认为借款人认为第三人才是实际出借人,提出款项最先是从第三人账户转账至出借人账户,再由出借人转账至借款人账户,根据借条及收条均可看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应系出借人本人。律师

借款人向借款介绍人(第三人)还款能否视作已履行还款义务。三方均确认没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也不认可向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无法认定出借人向第三人还款就在履行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依照《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借款人张某向出借人陆某归还130万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出借之日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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