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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重写借条揽下公司借款,视为债务转移

沈某与被告张某、周某、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沈某将其他三名作为被告起诉。原来沈某、周某、马某、杨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四人共同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需要资金,向沈某借款,沈某向周某汇款共计180万元,其中24万元是自己应当出资的注册资金,其余156万元为借款。该公司成立后,由张某全家在经营,由于经营理念不同,向其他股东协商退股。律师

之后各方经过协商,取消了原公司出具的借条,张某出具借条,内容载明为借条金额为1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间每月支付1.2万元利息,借款期满后在协商还款的方式和时间。还约定借条生效后,无论该投资公司经营的酒店是否盈亏都和沈某无关,沈某和其他股东间的投资关系终止。

沈某起诉后放弃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张某和妻子周某共同归还借款156万元,并承担利息。

周某和张某辩称,180万元是投资款,是公司向沈某收取的投资证明,履行各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张某出具的新借条不是借款关系,是对原投资关系的确认。如果沈某要求退股,短期内无法退款。180万元已经投入公司,有据可查。自己和沈某间的借据解除投资协议是不合法的,其他两名股东没有同意。现沈某仍然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投资款的收回和股东退出,应向股东会提出,未经股东会讨论的个人行为均属无效,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借款均应转换成注册资金。律师

某投资公司称,沈某和张某间的借据往来,是股东间转让公司股权,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不符合四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实收资金为600万元,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他资本为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

156万元是投资公司向股东沈某的借款还是投资款?合作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均表明是公司向沈某借款,事后股东马某提供的表述也表明是公司的借款。

投资公司向沈某借款后,债务是否转移给张某。沈某出借款项后和公司的借贷关系成立,张某作为股东之一对借贷关系知悉,由于经营发生了分歧,张某以借款形式,将公司的借款揽在自己的名下,并表示公司将来的盈亏和沈某无关,虽然沈某没有直接把借款交付给张某,但156万元借款是有来历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借条具有约束力。律师

周某是张某的配偶,也是该公司的股东,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周某明知该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张某将债务揽入自己名下,用于经营夫妻拥有股份的公司,其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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