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王某与李某是朋友,李某因经济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满李某不能偿还借款,王某便趁李某不注意将李某的车开走,李某因办事必须用车,向租赁公司以每日700元租车使用,并以此起诉王某要求还车以及赔偿其租车损失。律师
案例引用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因经济紧张曾王某借款。后双方之间因该借款产生纠纷。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称现在无力偿还。某日,李某开车到某人民医院看病时,王某趁机将车强行开走。李某随即报案,后警察以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处理。王某不同意返还被扣车辆,引起纠纷。
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称车被开走后,李某租赁了一辆轿车,每日租金700元;称汽租赁轿车是为了代替被扣车辆办事所用,并据此诉请王某赔偿租车损失。被告王某辩,称是因为原告夫妇欠债不还,自己才会出此下策将其车辆强行开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欠其钱为由,强行将原告的轿车开走并占有不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作为被扣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起亚牌轿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原告诉请的被扣车辆的损失,法院经调查租赁公司租车的平均日租金为400元。法院酌定为被告按每日租金400元的标准赔偿李先生、冯女士的租车损失。律师
沈洁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借款引起的纠纷,被告因原告到期不还借款擅自扣其车辆,但结果可谓得不偿失。
被告采用的救济形式不属于形式留置权,留置权所留置的物须合法的占有于留置权人手中,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转移至自身控制范围。被告的行为同样不符合自力救济,因自力救济须情况非常紧急,不实行救济将无法主张自身的损失,而本案被告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原告借款不还的问题。
综上,被告的救济行为并不合法,其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原告的无权,构成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被告须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