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原告的好友被告要做生意,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期间届满之后,多次要求被告仍不归还,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但原告只能提供借款的复印件。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写有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以生意刚起步资金仍不宽裕为由,请求迟延一个月还款,原告同意了。当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仍拒绝还款。之后多年,原告多次向张胜昌催索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开始避而不见,原告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原告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承办法官向原告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限期要求原告向法庭补充提供借条原件,但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予补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仅向法庭举出借条复印件,而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以致法庭无法对借条复印件进行核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沈洁律师点评:
本案是借贷合同纠纷,比较特殊的在于由于借款事隔多年,原告已将借条原件丢失,留下的仅为当年复印的复印件。律师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证据并没有什么价值,并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很容易理解,若借款人已经还款并将借条原件收回或者销毁,但出借人手中还是留有很多复印件,当然不可以只以复印件来主张合同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原告请求还款的诉请理应当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