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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案情】孙先生持有这样一份借条:某甲欠某乙12万元,约定年利息为10%,××时间后归还,逾期不还的,违约金为2万元。在这份借条中,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并用。这份借条是孙先生的一位略知法律的朋友代拟的,问这种做法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律师

沈律师答复:关于借款合同中能否适用违约金,历来争议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最普遍的有,银行对于提前还贷的借款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说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加违约金合计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可不予支持,否则涉嫌使用违约金条款规避上述规定。律师

第三种说法认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返还借款,贷款人(出借人)承担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如果是民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在还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沈律师认为第三种说法是和最高院的民事审判问答相类似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钱,违约金不但有损失补偿的功能,还具有惩罚性,即就算没有造成对方损失,扔需依约支付,过分高于损失才可要求降低;利息一般适用于借贷、存款储蓄等关系。预期利息也有违约金(法定或约定)的性质,多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使用。所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支付利息,而其他合同纠纷则一般判决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一般以约定为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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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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