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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有何不同

某化工原料厂的张总持一家购销单位的欠条找到本所沈律师,让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这份欠条原文说,欠张总38万元,因公司周转不灵,200×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落款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总想该公司已经周转不灵了,但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是很有经济实力的,名下有不少不动产,应该可以归还我公司的货款。所以希望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对方个人。律师

沈律师认为欠条和借条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两者形成的原因可能不同。借条形成是由于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一方借钱给另外一方,另外一方出具借条,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如果借款数额比较小或者借款数额虽然大但是辅佐取款记录、银行转帐记录、可靠的证人证言,那么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另外借款案件还可以申请法院支付令,免除诉讼的繁琐。而欠条形成的原因比较多,有借贷关系写成欠款的,有买卖、租赁等各类合同产生欠款的,因劳务工资等产生欠款的,因损害赔偿责任产生欠款的,股东合伙人之间结算产生欠款的,有企业承包产生欠款的……其原因很多,凡是金钱给付义务皆能通过欠条形式表现出来。

两者的抗辩理由不通。对于借款的抗辩,常见的理由:没有借过钱款、利息过高违法、已过诉讼时效、属于赌债等理由,而对于欠条,上文说道欠条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所以就有不通的否认和抗辩理由,所以欠条的持有人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作出说明和解释,比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欠条,如果对方以产品质量不好要求抵扣货款数额的,并出示相关证据的,欠条持有人就要对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行证明。比如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条,对方对赔偿数额的计算错误提出异议的,或者对责任认定重新提出异议的,欠条持有人都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律师

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自还款之日起两年内出借人都可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从借条出具之日起20年内没有要求还款的,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丧失胜诉权,除非借款人同意还款,否者出借人要承担败诉结果。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欠款人追讨,这和借条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所以沈律师提示:借款给他人,或者别人欠您的款,记得即使索讨,使得诉讼时效中断,并保留主张权利的凭据,最好的办法就是请法院支付令(对于借款)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发送律师函的费用为:债务或借款金额小于10万的,每封律师函500元,大于10万元(含10万),每增5万元,加收律师费100元,以此类推,国内函最高不超过1500元。(税前费用,税款另计)律师

因此张总不能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对方法定代表人,仍应举出欠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另外沈律师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代表职务行为,而不是一种个人行为,仍应起诉该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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