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吴先生问我向某贷款公司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但是发现这家贷款公司不仅利息高,而且先要把利息预先扣除,请问律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律师
沈律师答复:吴先生您好,你说的民间借贷中预先把利息扣除的做法很多见,但多见不代表符合法律的规定。所谓利息就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约定的出借资金使用一定周期以后,给与借款人的金钱货币。很明确是对于一段事件的资金占用给与的经济对价,当货币资金出借后,还没有使用就扣除了利息,势必使得贷款人没有真正享受到这部分资金,因此实际占用的资金要比借款合同、借条上约定的少。此外这种做法还变相的提高了利息。沈律师以一万元借款为例,假定每年的利息为十分。律师
正常的情况下:贷款利息为10,000×10%=1,000元,如果预先收取1,000元利息,实际的借款数额为9000元,即本金9000,按10%的利息计算,就是9,000×10%=900元利息,而实际收取的利息是1,000元,比该收的利息多了100元,实际利率为1,000÷9,000=11.11%,比约定的利率高。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已经等于或者临界法定最高贷款利息,提前收取利息等于变相超过了最高贷款利息。
根据上述两个原因,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当中预先扣除,如果发生在借款是否预先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本金计算利息,多收的利息应当退还。
吴先生口中的贷款公司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如果是属于公司或者其他赢利机构的,因违反《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等不能从事资金拆借,其借贷行为无效,法律后果是吴先生应当返回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无效。如果所谓的贷款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出借贷款的,其利息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最高贷款利息的规定,并且不能预扣利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