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唐某和他人合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电脑网络和零配件,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公司设立后由于资金比较紧张,唐某使用公司名义向公司内的三名员工(其中一名也是股东)借款,用于购置设备和支付工资、房租等。公司开张半年还是没有赢利。三名员工先后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唐某归还借款。唐某在借条上重新写上:尽快筹款归还。唐×,日期。是否公司和唐某都没有向三名员工还款。唐某个人和公司共同被诉,被要求还款。律师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公司是法人必须由它的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由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所确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如果是代表公司作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三名员工借款,沈律师认为非常清楚,这是属于公司的对外债务,该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上也体现了这一点:公司应付款--对××的借款,对出借人出具借条,并且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自己的私章,此时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他加盖的私章属于法人章一类的性质,在上面盖章不代表唐某和公司共同向员工借款,借款人仅仅是公司。是否出借方向公司所要借款,此时唐某又签具:尽快筹款归还。尽管落款是唐某个人,但没有表示公司债务由唐某承担的意思,仍属于职务行为。律师
沈律师认为退一步讲唐某即使承诺公司债务由他个人归还,也属于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仍由原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就是唐某承诺为公司归还公司债务,但是只要唐某做不到的,仍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不是唐某。
沈律师提醒:如果员工是出于信任唐某而借款给公司的,应当由唐个人出具借条给出借方,然后唐某再作为出借方(贷款方)将款项借给公司,这时候出借方就不用担心哪天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偿付或者不能得到全面偿付了。另外一种做法就是由唐个人用自己的资产为公司债务进行担保或者抵押,如果公司不能支付欠款,将由唐某一人承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