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向同事李某借款8万元,李某不想借给孙某,推说自己股票套牢没有钱借,但是可以向另一名同事袁某借钱。李某的本意是让孙某直接向袁某借款,自己作为引见人,但借款人孙某误会成由李某出面向袁某借款,再转借给自己。律师
在中间人李某的斡旋下,借款人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名,但是唯独没有写问谁借,借条写好后孙将借条交给了李某,之后离去。李某将借条又转交给了袁某。还款日期到之前,李某离开公司并且失去联系,后真正的出借人袁某持借条向孙某所要借款,孙某以出借人是李某而不是袁某为由,拒绝还款。袁某无奈向律师咨询,要求起诉李某。
沈律师认为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受到法律知识的限制,书写的借条、欠条、借据有时不够规范,常见的遗漏有:贷款人(出借方)、还款日期、借款日期。如果没有写明出借人的,如本案引起谁是债权人的争议。借条是简单的借款合同,需要明确合同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数额。如果遗忘了合同主体,借条持有在谁的手里,谁就是出借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另有其人。律师
另外一种情况和本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之后出借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此时出借人只要通知借款人就可,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不发生转让。
在李某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借款人孙某不否认借款事实,仅对还款的主体提出了异议,而在借条上没有署名出借人(债权人)是谁的情况下,没有相反的证据下,按一般民众的认识也可以确认为持有借条的就是债权人,孙某也应当明白,以借条没有写出借人为理由拒绝还款并不是合理的理由,所以沈律师建议袁某尽快起诉解决争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