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某起诉刘A及刘B,刘A系黄某曾经的好友,A为其弟弟刘B借款,刘B出具了借条给黄某,刘A则作为介绍人在借条上签字,并且署上“刘B是我亲弟弟,我以人格保证他能够及时还款。刘A”。后证明B并非A的亲弟弟,而是其远方堂弟,另外刘A有一定的资产,而刘B没有任何个人财产。黄某基于对刘A还款能力的信任和之间的交情借款给刘B。现索要无果,欲起诉刘A和刘B,让他们做共同被告。律师
沈律师认为黄某不能起诉刘A,刘A仅仅是民间借贷的介绍人,而不是债务履行上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说刘A有错过的话,也仅仅是道德义务上的过错,即没有如实告知黄某他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所以黄先生的问题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哪些人是适格的被告?
原告的身份相对比较容易,一般是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或者是借条借据上的署名的出借人。如果借条、借款合同等文件上没有借款人姓名或者名称的,需要根据借款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谁实际借款并且持有借条的,可以作为原告,不能因为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否认其借款人的原告资格。如果借款人去世的,由借款人的继承人继承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继承人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如果借款机构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如果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入清算程序的,由清算组织负责追讨借款。律师
同样的,被告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条上的债务人。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夫妻关系期间仅仅用一方名义借款的,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将夫妻一方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便于案件以后的执行。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发生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他的全体继承人作为被告,不过只有在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后,才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归还借款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的,仅以遗产为限。律师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可能是考虑到遗产很少,而债务数目很多),就不能将继承人作为被告。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属于连带担保的保证人的,可以将保证人一起列为被告,或者仅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不能仅以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