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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愿归还部分借款,是否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情】2000年年初,老钱的儿子看中一套房产,当时的购置价格是十五万,儿子小钱要求父亲出资购置房产,老钱多留了个心眼要求儿子和媳妇向他出具借条,约定每月还款3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律师

借条出具后小钱和妻子从来没有实际归还过老钱一分钱,转眼到了2007年年底,小钱和妻子离婚分割财产。此时老钱着急了上门所要债务,在小钱妻子领导的调解下,小钱妻子以当月工资和年终奖归还了老钱1万2千元,隔了一周后又取出家中部分存款归还2万6千元。小钱妻子回老家过年后改变了主意,不再归还老钱的借款

老钱认为媳妇欠债就应当还款,而媳妇告知老钱他们买房所借的欠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她可以不予归还。老钱认为媳妇自愿归还借款,双方等于又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因此要求媳妇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律师

沈律师认为老钱没有和小钱妻子达成新的借款合同,也没有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小钱妻子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自愿归还了一部分,并不代表其有意向和老钱达成新的借款合同。

在法律上公民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有明示的表示,也有默示表示,但是在默示表示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小钱妻子默认债务并且部分还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其重新和老钱约定了还款义务。

那么归还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呢?沈律师解释:所谓诉讼时效就是出借人在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要求还款,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出借人可以起诉借款人还款,但是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督促出借人积极索要债务,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再此列。律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所以债务人在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仅偿还部分借款的,视为自愿履行归还部分自然债务,但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者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当然债务人已经归还的自然债务,不能向出借人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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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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