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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曾用名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案情】罗某和何小姐曾经是男女朋友,罗某因家中盖房向罗小姐筹款,考虑到自己还没有何罗某结婚,且罗某的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房产,不是产权房,何小姐接受沈律师的建议,和罗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之前沈律师建议何小姐让律师起草文本,何小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仅作了咨询没有委托代书。律师

半年后,何小姐再次找到沈律师,原来她已经和男友罗某分手,但是向前男友索要借款时,前男友却赖起了账,称何小姐吃住都在他家没有付过生活费,借款冲抵生活费,其次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他,他叫罗××,而不是借条上的罗伟。

何小姐非常疑惑,周围的朋友、亲戚,包括罗某的家人都叫他罗伟,为何到了还款时候前男友就改了名字了呢,经打听罗××就是罗伟,但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罗××,何小姐焦急万分,认为直接的10多万元就此打了水漂。经沈律师向公安机关查询,罗伟是罗××的曾用名。律师

沈律师认为何小姐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是也偶有发生,比如用别名、小名、曾用名、奶名、笔名、诨号、外号向他人借款的。出借人如果需要这些人主张权利的,必须证明这些人就是借款人,有的出借人称借条是对方写的,笔迹鉴定能做出来,这里沈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借条也可以是他人代书的,笔迹鉴定只是证据链中的一种,如果仅有此孤证,时候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些名字中,别名、曾用名是相对好处理的,一般来说在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中尚能够查找到相关的依据,但因为有的公安机关资料不齐全偶尔也会出现查询不到的情况。如果是比较著名的作家、画家、艺术家的,笔名仅指向借款人一人的,尚可以认定借款人。律师

至于奶名、小名、诨号、外号就需要证人证言,比如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多名邻居、对话的同学、亲友肯作为证人作证的,不过沈律师在办案实践中也深刻感受到了传召证人的难度。

以何小姐为例,她是一名外来女子,罗某是上海某县的农村居民,当地的邻居等都不愿意得罪罗某而出来充当证人。

沈律师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尽管现在的身份证不是罗伟的名字,鉴于罗××的确借了何小姐的钱款,就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何况有证据证明罗伟就是罗××。在铁证面前,罗××在诉前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所以沈律师提醒:出借款项给他人时,记得让对方留下身份证号码,一方面避免上述情况,另一方面也避免重名引起的纠纷。如果有条件的,还可以要求对方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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