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贷款公司(不具备金融资质,以个人名义出借)从事短借业务,向张D出借一笔资金,约定一个月内张D还款。一个月到期后,张如果继续借款的,必须算上本息再延期一个月,月月都是如此。张先生虽然对利息又计入本金再次算利息有心存不满,但为了拿到资金还是同意了。律师
双方更换了借据,将原来的本金和利息一并计算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张D认为这样相当于是复利,虽然短借公司借给自己的利息符合国家关于最高利息的规定,但是贷款公司每月要求自己延展一次贷款,等于在计算复利,利息大大的高于了法定标准。张D问个人有无资质从事贷款业务,其次能否以短期借款到期后又出具借条的形式计算复利。
沈律师认为张先生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贷款业务从业资格的,根据我们国家的《银行法》及相关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只有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信贷业务,普通企业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至于个人之间的借贷,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律师
如果明明是公司出借借款,为了国家法律进行规避,以个人名义出借,在法律理论上属于无效合同。实践中因借款人很难举证证明双方为了规避法律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因此较难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一般是以个人民间借贷处理。
其次,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条,在理论上属于终止了旧的债权债务合同,签订了新的债权债务合同,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实际的过程是:原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次归还,之后再借款,再借款的数额等同于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再借款中的借款是一种拟制交付,它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已经在借款人手中占有了。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有胁迫、欺诈的,新借据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所以实践中也有人利用这种方式规避复利问题,和高利率问题,如果证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是规避法律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如果借款人按上述理由主张的,必须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