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法院版本
起诉状
原告:李四,男(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于新区东方路111弄1号101室;邮政编码:200100;电话号码63200000(或手机号码)13700000000。
被告:王乐,男(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于卢湾区合肥路666弄6号606室;邮政编码:200025;电话号码54300000(或手机号码)13600000000。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乐归还原告李四借款*000元(本金),并支付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利息**00元(请注明利息计算方式),合计**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双方间借款事实。
如:被告王乐因生活需要(或写明其他具体事由),于20××年××月,向原告借款×000元,有(无)借据证明。(注:写明借款的用途、明确借款给付方式)。截止20××年××月,被告书面确认尚欠原告×000元,将于20××年××月归还,并承诺自20××年××月归还,并承诺自20××年××月起按月息××支付利息。
原告起诉至法院的理由。
如:借期届满后,虽经原告催付,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本息之承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律师
起诉人:(原告具名)
××××年××月××日
注: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借条原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