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生因自己的老母亲重病,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他向动迁户余老太借钱。两人说好借款金额是贰拾万,借期为半年,每月五分利。伍先生一听五分利,觉得利息太高,有点不想借了。但此时他的妻子打来电话,称老母亲病危了。没有办法他只能咬牙答应了,但没想到借款金额是贰拾万,拿到手的时候只有拾肆万。
他不解了,明明借款金额是贰拾万,怎么变成拾肆万了。余老太解释称,利息预扣,所以计算得利息值是陆万元,先扣除。但高价借来的钱却没有能挽回母亲的生命,老太太还是因病情过于严重去世了。在经历了丧母之痛后,伍先生想到了还钱。但一想到借款利息这么高,还要被预扣利息,他就气不打一出来。
为了平息自己的怒火,也为了法律咨询这笔“高利贷”该怎么处理,他和妻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有关事宜。沈洁律师认为借款人有义务依照合同请求支付借款利息,但高利息也是有限度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律师
在对待借款利息时,债务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交付金额,低于借条载明的金额。就比如本案,借款金额是贰拾万,但借款人伍先生拿到手的只有拾肆万。其中的六万元被余老太预先扣除了。如果出借人抗辩差额部分通过现金支付,参照现金支付交付等内容进行审查,债权人无法证明,差额部分就不予考虑。实际交付的应当参照实际出借的数额来计算。
对于伍先生的这笔借款贰拾万元,其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是拾肆万,而其中的陆万元作为利息已经被先扣除了,在这起案件中,余老太出借拾肆万的时候,用的是银行转账,两人的借条上也清晰写着,借款将通过转账支付,还款时也同样转账归还。预扣的利息不能作为借款计算在其中,在计算利息时,应当予以扣除。
而余老太过高的利息也应当调整,应当和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相比较,不能高于其四倍。在本案中也就是按照半年的贷款利息,乘以四。也就是4.35%*4,为17.4。过高的利息要予以调整,超过法定利息四倍的,都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