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因经营不善,需要几万元资金周转,他就向一名放高利贷的人借款,没多久,还款金额变成了拾万。之后他又被高利贷介绍给了他的朋友,借款拾万后没多久就变成了叁拾万的大额债务,几次反复后,原本几万元的借款变成了两百万的巨款债务。
但实际上潘先生当初借的几万元早就已经还清了,但高利贷的出借人却不肯罢休,他们用对账单等依据要求潘先生继续还款,后来看到潘先生坚称已经还清,不予理睬,只能将他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条下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但在诉讼中借款人却拿不出借条签订前后的相应银行转账记录,而潘先生却出具了他曾经被放贷人非法拘禁期间,家属向公安局的报案。借款人属于职业放贷人,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向潘先生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并且还非法拘禁了借款人潘先生。潘先生在被拘禁期间被迫在对账单上签字,这种签字并不代表借款人真心认可这些债务。律师
同时,出借人还可以隐瞒借款属于高息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借款人潘先生已经实际清偿了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事实,用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出借人还刻意隐瞒借款是高息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潘先生实际已经清偿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事实,提起诉讼,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
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的心里状态,逼迫他人接受远高于利率上限的高额利息,在借款人已经实际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合理的利息后,仍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利息的,在骚扰无果后,还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的高额收益。但这次诉讼,他们手中的证据显然是不足的,虽然有大额的借条、对账单等文件,但相应的汇款记录却拿不出来,最终法院判决他们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