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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随时要求返还

顾某有意承包某校办木器厂的经营权,由于缺少保证金和购买机器的费用,他向堂姐开口寻求帮助,顾某称承包校办厂有很多利润,自己和学校很熟悉,就新一期的课桌椅就能赚不少钱,何况自己本身做木工,有不少木工活可以在工厂做,将来还能成立一个家具市场对外销售。贾的表姐听了后非常心动,当即拿出20万元“入股”校办工厂。顾某书协一张收条,上书“收到顾某某借给顾某的某木制品厂入股款20万元,归还时按年息10%还本付息。落款人是木制品厂”,顾某把自己和校办厂的《初步协商会议纪要》复印给了表姐。顾某收到钱款后,立即购买小轿车一辆,耗资18万元,剩余两万元宴请他人吃喝。该车辆登记在顾某名下。律师

三个月后顾某某看到校办工厂被他人承包,遂要求顾某还款,顾某称购车是为了接送校领导,宴请是为了进行公关,现在还没有到成事的时候,希望表姐继续投资。顾某某索款不成,查封了车辆起诉要求归还借款。顾某辩称表姐的入股款是不能退回的,现在自己还没承包到企业,不允许“退股”。

表姐顾某某认为顾某欺骗自己,称承包校办工厂需要承包费,向自己借款,收条其实是借条,双方约定的分红3万元是利息。顾某收到借款后没有按用途使用,支付承包费,反而用于大吃大喝,买车享受,由于顾某没有按约定使用借款,已经购成违约,故而要求提早还款。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顾某和姐姐之间的收条名为收到入股款,实为约定了固定利息的借款,借款用途为承包某木器厂,现故顾某承包木器厂的机会落空,借款没了用途,姐姐顾某某不同意变更借款用途,顾某应当返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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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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